close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余瑞仁/綜合報導〕鄰居間起紛爭,住樓上的簡姓男子打赤膊露出刺青、拎著球棒下樓理論,遭張姓女住戶控告恐嚇;高等法院昨認為,從張女的蒐證錄影內容,雙方只是爭執為何製造噪音,簡某並沒有恐嚇言詞,不能單從對方有刺青,並拿著球棒,就因此與恐嚇犯行連結,判簡男無罪定讞。



鄰女蒐證 告刺青男恐嚇

住在桃園縣桃園市一處大樓8樓的張女指控,樓上9樓住戶簡男,家裡常發出尖銳或噪音聲響,去年10月間某晚,樓上又有噪音傳出,她以拉窗簾4、5次方式洩恨,不到5分鐘,簡某竟裸露刺青的上半身、拿球棒下樓理論,當時只有她在家,對方口氣恐怖,怕會受傷害,於是拿錄影器材蒐證,控告簡涉嫌恐嚇,桃園地檢署依恐嚇罪將他起訴。

一審時簡某稱,當時張女以硬物猛撞天花板,「咚!咚!」聲響之大,弄得他和家人受不了,才會下樓理論,強調只是要對方說清楚原委,並無恐嚇行為;還說,他經常打赤膊,「難道有刺青也犯法嗎?」法官審理後,以查無恐嚇事證,判簡某無罪。

全案上訴高等法院,合議庭傳訊警方,得知簡某下樓欲理論時,張女正隔著鐵門縫隙,拿錄影器材蒐證,但張女的錄影內容顯示,當時簡一直要求她步出家門,說清楚為何敲天花板製造聲響,張女則反指簡才是「噪音製造者」,並強調未敲天花板報復。警方也證稱,當天接獲簡某報案趕到,簡是打赤膊的模樣。

刺青、持棒 未觸恐嚇犯行

合議庭因而認定,看不出簡有恐嚇行為,也不能單從對方有刺青,並拿著球棒,就觸犯恐嚇犯行;且當晚是簡某向警方報案,若他有恐嚇犯行,應不至於主動報案,判簡男無罪定讞。

記者昨晚到該社區,社區警衛說,張姓女住戶外出,簡姓男子目前因案入獄,無從得知雙方說法。

文章來源: 自由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phailinstory48 的頭像
    phailinstory48

    泰國刺青產業報導

    phailinstory4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